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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在互聯網等對特殊資源、人才有較高需求的行業比較常見。用人單位為了保持其在行業內的競爭優勢及持續發展,往往會在員工入職時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員工遵守保密義務。
關于保密協議,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屬于公司因經營管理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的規范性約束,知悉相關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及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有保密的義務,不能隨意泄露其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
2在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不能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僅可在兩種法定情形下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法定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進行其他關于違約金的約定。
3在不能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如果員工存在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行為,公司需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減損止損?
雙方可以約定損失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損失賠償。如果員工違反了該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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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人力集團具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社保及公積金代繳、員工補充福利計劃及高級獵頭等核心產品。截止到目前,駿伯已為數千家大、中型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強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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