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報告顯示,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大海外移民數量國。早在19世紀初,歐美相繼廢除奴隸貿易制度,大批華工被誘騙拐賣出洋,時稱“賣豬仔”,他們也就成了近代中國的第一批海外移民。
改革開放后,移民再度成熱門詞匯,與百年前的“賣豬仔”慘象相比,中國當前投資移民、技術移民的比重逐漸增大,富裕階層和知識精英正成為新一輪移民主力軍,移民構成日益偏向中產階層。《中國國際移民報告(2012)》指出,我國海外投資移民年齡普遍為30~40歲,其中很多人擁有熟練的專業技能,已經積累相當的財富,是社會的中堅力量和行業的佼佼者與引領者,社會關注度高。
但從媒體報道來看,中國精英人群的海外移民之路并非一帆風順,被當“豬仔”賣的現象屢見不鮮。
美國移民服務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美國的投資移民中,中國人就占了七成,申請人數在4年間激增11倍。近3年來,至少有170億資金因投資移民流向海外,其中以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居多。
面對蜂擁而至的投資客,各國紛紛加高準入門檻。在最大的移民目的地美國,投資移民資金門檻更是一路上漲,雖然經濟不景氣令其急需投資人,然而現實卻遍布地雷。
不是投錢就能移民
目前投資移民美國大概分為三種:一種是直接投資100萬美元;另一種是直接投資一些特定的農村地區或失業率高的地區、存在投資風險的經濟或建設項目,投資額可以降至50萬美元;最后則是類似集資的“區域中心”投資形式,個人投資額為50萬~100萬美元。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必須滿足新創造10個就業崗位,不得外包給其他公司。
100萬美元的投資看似簡單,卻有很多連法律都不曾提及、不為人知的“潛規則”。
如果投資人花了100萬美元買了一個已經注冊成立好的公司,移民局在最后審批投資項目時,會看它每年發展的規模,一般的“行規”是公司凈值或員工數的增長不低于40%。如若達不到標準,移民局則會拒批。
這10個就業機會所雇用的勞動力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所謂“創造”必須是投資人在投資前并不存在的就業機會。
同時,這10個就業崗位必須是永久的,法律對永久的定義是就業崗位必須存在1年以上,而移民局實際審批時卻只考慮那些提供就業崗位在2年以上的企業。
移民局在給投資人審批正式綠卡時,還會拿出當時申請臨時綠卡的經營計劃和現在經營情況做對比。最終創造的10個就業崗位必須與當時經營計劃上寫的相一致,不然投資人的綠卡仍舊會遭到拒批。
風險極高的“區域中心”
美國一些集資機構往往在開辦度假村、養老院等項目時缺乏資金,便會向聯邦政府申請成為EB-5投資風險的經濟建設項目,獲批后,就開始引資,以投資移民的條件吸引各國投資人。這種集團化操作的集資方式,被稱之為“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它是將投資人的錢集中到一起,做一個大的投資項目,注入50萬美元資金后,投資人便可獲得臨時綠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兩年臨時綠卡有效期過后,如果項目運轉良好,公司可以幫投資人提出申請,將臨時綠卡轉成正式綠卡。
但這樣的捆綁項目最大的特點就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一旦項目運作出現差池,所有的投資人都將面臨血本無歸,臨時綠卡無法轉換成正式綠卡的尷尬境地。
全美的“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數量目前約為210個左右,但能夠幫助投資人拿到正式綠卡的區域中心的數量則不到30個,成功率僅14%,甚至更低,且所有的“區域中心”都不是上市公司,其賬目等都不對外公開,投資人對其實際運營情況無從考證,對管理層也知之甚少。因此投資人在選擇“區域中心”的時候要慎之又慎。
當前,“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已經占到投資移民總量的90%,其中一半為中產階層,可一旦投資失敗,這種打擊對于并不富裕的中產家庭來說往往是致命的。即使最好的情況,投資一切順利,50萬美元現金也至少要在項目里投上5年的時間不能取出。
中介機構良莠不齊
依照美國法律,中介機構即使沒有律師也能拿到營業執照,一些移民中介機構經營并不規范,雇用“冒牌律師”。
移民中介往往承諾在簽訂協議后,用工資或分紅的方式,以月或年度為單位,定期付給投資人一定“工作薪酬”。但事實上,大多數的投資返還協議以及“投資人薪酬”條款都是非法的。如若投資人輕信移民中介機構的此類承諾,不僅有可能會無法實現其投資本意,即便僥幸獲得了臨時綠卡,但兩年期后,仍無法順利獲得正式綠卡。
一些中介機構正是利用投資人迫切想移民的心情,大肆發布虛假信息招攬生意,避重就輕,只強調有利方面,忽視投資風險,最終使投資人財卡兩空。
所以,投資人在選擇中介或者律師時,一定要謹慎,要選擇那些只收取律師費的律師行。據悉,曼哈頓檢察官辦公室的移民事務咨詢委員會成立以來,收到了1550宗有關移民律師或移民中介的投訴,45%的受害人是華人。但受害者出于恐懼或是語言障礙,很少提交書面訴訟,這從某種程度也令非法移民詐騙組織更加猖狂。
投資移民全程需謹慎
投資人若想通過投資移民方式獲得美國國籍,首先要對移民中介的背景,信譽、口碑、成功案例展開詳細調查,謹慎選擇經政府正式批準的區域中心并關注其管理團隊。
移民法在美國是僅次于稅法的第二大“復雜”法律,投資人在選擇中介時一定要看清對方是否有具有專業資質的律師,切不可貪圖便宜、因小失大。
如果是律師事務所也要查清其規模大小,選擇信譽良好的律所。其次要對項目方或借款方做詳細的背景調查,以及過往記錄、企業營運現狀及信譽。
另外,借款方在具體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商業報告及評估報告也至關重要。抵押擔保品則是關鍵環節,無風險投資并不屬于投資移民項目,投資人切莫上當。
然后,投資人需核實該投資項目是否有銀行介入,銀行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更為謹慎和專業,它的介入就像是給該項目上了“保險”。
最后,投資人注重與有經驗的投資顧問團隊進行深入交流,可以幫助投資人解決突發問題。
本文來自